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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云南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2006-07-24 10:19:00

 

云南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云南省执业药师协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YNLP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云南省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依法注册登记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严格履行国家赋予执业药师的各项职能,维护合法权益,为不断增强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素质,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服务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高路2188号创立医药集团40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带头执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各项规定,制定会员自律机制;

()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向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执业药师提供有关执业药师和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建议和服务;

(三)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反映执业药师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适合执业药师的各种活动;

()开展广泛的、形式多样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及考试、培训工作;

(五)组织面向医药行业的技术、业务交流,提供专业培训、管理咨询等活动;

(六)组织和开展省内、国内、国际的执业药师协会和执业药师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七)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人才交流,帮助需要执业药师单位和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但尚未上岗工作的人员,找寻人才和岗位,加快完成执业人员岗位配备,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

(八)接受并开展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执业药师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 
 
(九)开展有关执业药师的表彰、奖励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参加本协会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从事执业药师管理工作;

(四)单位会员须是具有一定执业药师数量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教育、社团等单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填写协会会员入会登记表;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及时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单位会员每年不低于1000 — 2000元,个人会员每人每年2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所指的执业药师包括从业药师、药师协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5年12 月16日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作者/来源:云南省执业药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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